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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1日因为疫情,我们都经历了一个很长的“隔离期”。昨天还有朋友说,即使到现在,自己仍在隔离期,无法回公司上班。
这就让我想到了另一个问题,商标的“隔离期”。
其实,商标也有“隔离期”,你知道吗?
商标的“隔离期”源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个1年不准注册是时限,也就是商标的“隔离期”。疫情中设置隔离期是为了避免病毒肆意蔓延,商标的“隔离期”也是出于对商标的保护,为了防止商标在注册或撤销之后被市场误认和混淆。
那么,以上三种情况都要设置一年的“隔离期”吗?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看一下。
案例一:a公司三年前为了拓展yb亚博全站首页的业务范围注册了某商标,但注册之后,公司战略调整,并未使用此商标。三年后,此商标因长期不使用而被撤销。此时,公司正好要拓展新业务,这时领导才想起来此前注册的某商标。但基于《商标法》的规定,他们要再等一年才能注册此商标,为此公司领导叫苦不迭。
其实,他不用着急,因为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并不适用第50条的规定。
如果一个商标连续3年都没有使用,那么市场上也就不存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既然商标可有可无,并无出现不良影响,也就没有了隔离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后来,由于《商标法》多次修改,规定从第32条修改为第50条,但依旧有效。
因此,案例一中的老板不用愁,直接注册就行了。
案例二:甲企业长期使用某商标且在市场上有一定影响力,乙企业对此商标进行恶意抢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并提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法院一审以甲公司的申请商标与乙公司的抢注商标类似驳回请求。
随后,甲公司上诉,二审判决由于乙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以宣告乙公司的抢注商标无效。商评委根据判决对甲公司的商标进行初步审定并核准注册。乙公司以《商标法》第五十条为名进行反对,提出甲公司需要1年的“隔离期”。
甲公司就要吃这个哑巴亏吗?并不是!因为还有一种情形不适用于《商标法》第50条:因囤积或恶意抢注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商标。
《商标法》第50条的立法宗旨是:消除此时期内因合法注册商标权利消亡,但其知名度或标识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尚存于市场,若立即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核准相同近似商标注册,致二者在市场上并存所导致的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可能性。
囤积商标或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者本身就与法律宗旨相违背的,不应予以注册,所以被宣告无效之后,其效力也是自始无效,其在先使用的行为就是违法使用,因此其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理论上并不存在市场并存期。
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先权利人的合法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得不到及时授权,不仅会助长囤积和恶意注册商标的恶性,而且无法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也有“隔离期”,但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于“隔离期”。不知道今天的知识点,你get到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