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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诉讼征程,“wifi万能钥匙”商标依旧注册失败

2年诉讼征程,“wifi万能钥匙”商标依旧注册失败

wifi万能钥匙,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号称“免费wifi,一键连接”的wifi万能钥匙,在商标注册上遭遇了一次滑铁卢。

2年诉讼征程,“wifi万能钥匙”商标依旧注册失败

1. 万能钥匙,不“万能”

 

wifi万能钥匙,是由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尚公司)于2012年9月运营的一个app。其平台月活跃用户数已超过8亿。

 

它是一款基于分享经济模式而推出的免费上网工具。通过云计算技术,将热点主人分享的闲置wifi资料进行利用,帮助更多的人上网。其还能提供wifi省电功能、查看手机流量消耗情况、快速将手机转换成wifi热点,以及实时测试当前网络的速度等功能,帮助用户管理和使用网络资源。

 

但“万能钥匙”真的“万能”吗?

 

其实,万能钥匙之所以万能,因为他在你默认允许,或者投机取巧的引导下,你点击了同意上传密码到他的数据库里。只要任何一个人用万能钥匙连了你家的wifi,哪怕你用128位的密码,在他面前,也是等于形同虚设。

 

因为这个原因,连尚公司在注册“wifi万能钥匙及图”标识为商标时,遭到了驳回。原因就是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2. 两年时间,三度驳回

 

2017年4月,连尚公司提出第23602110号“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请求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

 

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与第12003959号“wifi共享精灵”商标、第15087202号“云wifi”商标、第16316328号“平安wifi”商标、第23174136号“wifi及图”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故驳回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

 

连尚公司不服,向原商评委申请复审,认为“wifi及图”商标经过该公司的使用、宣传,已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与4件引证商标在外形、读音等方面不近似,而且其他包含“wifi”词汇的商标已在第35类服务上被核准注册。

 

原商评委认为“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连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亦不能成为涉案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商评委对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3. 通用名称,不得注册商标


一审败诉后,但连尚公司马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认为连尚公司通过使用涉案商标的“wifi万能钥匙”app为媒介向用户提供免费互联网接入服务,已经积累了大量用户,该标志与连尚公司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存在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图形、英文字母“wifi”和中文“万能钥匙”构成,其中“wifi”是一种将电子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而“万能钥匙”则是对建立连接时密码破解的通俗称呼,将涉案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同时,涉案商标的欺骗性并不因涉案商标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的使用而消除,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涉案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两年的诉讼,“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最终未能注册。

 


知产小知识:


法院判决“wifi万能钥匙”不得注册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七)款: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仅有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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